粤办函〔2017〕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H7N9等疫情防控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H7N9等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H7N9等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各地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各地政府要严格落实应对H7N9等疫情防控工作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亲自监督检查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对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所辖区域内《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县级政府作为属地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者,负责落实规范家禽养殖、经营管理、经营市场规划、活禽集中屠宰监管,以及H7N9等疫情预防、监测和控制等职责,按上级政府、部门的规范要求,组织具体单位实施防控工作;压实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形成条块化、模块化管理;将防控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建立责任倒查和问责制度。
二、进一步强化各部门防控工作责任
(一)强化部门联防联控责任。H7N9等疫情发生后,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督促各部门落实防控责任。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作为H7N9等疫情联防联控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具体责任分工,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农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防控职责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家禽生产、流通环节的防控责任。各地政府要建立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家禽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加强对辖区内家禽强制免疫工作的实施,做好活禽集中屠宰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防疫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禽类养殖场加强环境卫生与日常管理,做到水禽和旱禽分开、家禽与野禽隔离,活禽出栏、产品出厂前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确保产品合格安全和来源可追溯;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动物防疫消毒灭源活动,督促落实活禽运输车辆、笼具等按规定消毒;加强对发生H7N9等疫情地区活禽调运的检疫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口岸查验以及辖区内注册饲养场活禽的检验检疫监管,指导做好注册饲养场疫情防控工作。
(三)强化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实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11号),按规定及时确定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并逐步扩大到人口密集的中心城镇。支持家禽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农业部门负责对新建和现有家禽屠宰厂(场)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活禽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家禽屠宰厂(场)、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严把活禽进货关;引导企业落实严格的检验措施,按规定对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生鲜家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强化活禽经营市场“1110”措施日常管理责任。各地政府应当遵循我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做好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规划设置,负责辖区内活禽零售市场“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当日活禽零存栏”措施(以下简称“1110”措施)的组织落实。商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规划和建设改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违规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并牵头会同农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强化对活禽经营市场落实“1110”措施的综合监管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给予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行为;督促家禽经营者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台账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家禽产品来源合法和可追溯。
(五)强化活禽经营市场临时性休市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临时性休市的具体区域和时间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省卫生计生委、农业厅可根据全省疫情实际情况,向出现疫情或市场外环境检测病毒阳性率高的地级以上市发出专家评估指导性休市的建议。在临时性休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活禽经营市场清空存栏。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活禽经营者落实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清洁消毒等措施。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在休市期内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强化H7N9等疫情监测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H7N9等疫情监测,制定和完善监测方案,并开展对流感、肺炎病例以及活禽经营市场外环境监测;加强医院隔离病房和重症监护室的建设,指定至少1间定点收治医院;组织对辖区内医务人员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站、个体诊所的基层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和临床用药、防护物资、隔离病房、负压病房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开展辖区内家禽H7N9等疫情监测。针对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不配合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交通工具、货物等检疫查验,并及时将口岸发现的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信息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发生H7N9等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卫生计生、农业、林业部门要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监测资料,组织专家研判疫情形势,提出防控建议。卫生和农业疾控部门要建立每月交换监测资料等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疫情形势风险评估。
(七)强化H7N9等疫情处置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辖区内疫情处置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导、部署全省H7N9等疫情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人感染H7N9等病例救治工作,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发现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及时转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并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救治,尽最大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病死率。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救治,分析病例感染来源;开展应急监测和病例相关活禽市场监测;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防控建议。农业部门负责病例相关禽类监测和溯源,对监测发现病原学阳性的相关市场、养殖场的活禽,按《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严格处理。
(八)强化H7N9等疫情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宣传责任。省卫生计生委负责H7N9等疫情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积极主动地对H7N9等疫情进行舆论引导。各地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引导群众加强对“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认同,树立健康消费观念;宣传H7N9等疫情可防、可控、可治,大力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密切监控舆情动态,一旦发现谣言,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辟谣,避免引起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强化疫情控制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参与防控,利用“12345”、“12315”等政府投诉和工商举报平台,宣传发动群众参与违法经营活禽的举报,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处理、及时回复。
(三)强化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溯源问责机制,对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防控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问责惩处。其中,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监察部门要对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迟报、谎报、瞒报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和市级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各地相关部门贯彻H7N9等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活禽经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并对防控工作和活禽经营管理工作落实不好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四)强化防控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将H7N9等疫情的病例监测、培训、疫情处置、科研、演练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H7N9等疫情应急工作、活禽市场改造以及“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等源头防控工作措施的落实。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H7N9等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